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

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者承受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被请求人死亡或者注销,没有遗产或者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据以请求处理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项。请求书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经释明,请求人仍不予明确的,可以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