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现已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且无效宣告决定书已生效的,或者有其他需要纠正或者撤销情形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裁决,但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发现已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中有文字表述等错误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补正或者更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