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提出合理的延期事由,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