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