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