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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