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从业人数信息;
合伙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名称、网址等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其从业人员获得境外专利代理从业资质的信息;
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可仅提交其从事专利事务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