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