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