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