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