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