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