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验资证明;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