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