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