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执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