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