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6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