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