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zc 1 引言 1.1 总则 1.2 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 1.3.3 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 适用范围 6.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6.2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 6.2.2 标准监督 6.2.3 标准改进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扩充代码) 5.1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5.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5.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注: 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