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zc
1
引言
1.1
总则
1.2
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
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
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
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
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
1.3.2
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
1.3.3
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
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
适用范围
6.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6.2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
6.2.2
标准监督
6.2.3
标准改进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扩充代码)
5.1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5.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5.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注:
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