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