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