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