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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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