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