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