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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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