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