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