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