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查询申请书;

查询目的的说明;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