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