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