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