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