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