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