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