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4 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1.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4.1.1 14 抵押权登记 14.1 首次登记 14.1.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4.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