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13.3 转移登记 13.3.1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3.3.1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13.3 转移登记 13.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13.3 目录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