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3.2.2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2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5 目录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