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4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2)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5)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