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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4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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