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3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2.1.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1.4 3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2.1.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3 目录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