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1.10.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10.4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1.10.4 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相适宜的内部管理机制。 1.10.4.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登记程序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登记岗位。 2 目录 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