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8.5 法律文书 1.8.5.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1.8.5.2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8.5 法律文书 1.8.5.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1.8.5.1 目录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