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9.7.3
9.7.3 上市公司应当在第9.7.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为主动终止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对主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