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六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六节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六节 退市整理期 9.6.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9.6.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9.6.3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9.6.4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9.6.5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 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八)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6.6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9.6.7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相关市场… 9.6.8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 9.6.9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剩余YY个… 9.6.10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9.6.11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9.6.12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9.6.13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第9.6.1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 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9.6.14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 目录 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