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9.2.5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5 上市公司连续1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风险提示标准进行调整。 9.2.4 目录 9.2.6